(2013)北新民初字第02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炳龙与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龙,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556号原告李炳龙,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李炳龙与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明确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炳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雪松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议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