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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子怀与刘忠平、刘生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怀,刘忠平,刘生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87号申请执行人张子怀,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忠平,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生昌,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子怀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7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忠平、刘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忠平、刘生昌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生昌与申请执行人张子怀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生昌于2013年11月20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28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被执行人刘生昌承担执行费354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