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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xxx与xxx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22号申请人xx。申请人xxx。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xxx。xxx与xxx离婚一案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69号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xxx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xxx、x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期还款。期间被执行人xxx只履行了500元还款义务。xxx经本院多次正当传唤拒不到庭,xxx履行了500元还款义务后也多次传唤不到庭。2013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分别两次扣划了被执行人xxx在白水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2100元,在白水县信用合作联社(北矿分社)存款10000元,下余案款3000余元。同日,本院依法对xxx在白水县信用合作联社(冯雷分社)的存款帐户(三个帐号)予以冻结,待案款足额后予以扣划提取,本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执字第12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