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邵陈晨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陈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879号罪犯邵陈晨,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相刑初字第0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陈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2月9日以(2011)苏中刑终字第0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3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邵陈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邵陈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邵陈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陈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世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