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张钟强与卢念之、王淑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钟强,卢念之,王淑珍,卢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461号原告:张钟强。被告:卢念之。被告:王淑珍。被告:卢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钟强与被告卢念之、王淑珍、卢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 倩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张端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