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一中刑终字第4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崔伟东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伟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终字第463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伟东,男,31岁(1982年10月4日出生)。2009年10月23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羁押,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伟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2385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崔伟东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伟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崔伟东犯盗窃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崔伟东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伟东撤回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23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芳代理审判员  鲍艳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