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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恢字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5)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振国,李振刚,李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恢字21号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张同民,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振国,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李振刚,男,1961年9月18日产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李立刚,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冯为民、冯立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丰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振国、李振刚、李立刚自动履行义务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郭双武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