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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梁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9号原告梁某,1972年4月23日,居民。被告范某,1974年1月2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业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