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无业,住桂林市资源县资源镇西延北路154号。身份证号:452329197301150018。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67年7月25日出生,个体户,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地角共和小区一路中区一巷15号。身份证号:450525196707252822。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1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6299.5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代理审判员 龙 韧代理审判员 陈雪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