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吕杰与叶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森,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叶森。被执行人吕杰。本院依据生效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森与被执行人吕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民事判决:“一、确认原告叶森与被告吕杰于2005年2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二、限被告吕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海口市紫荆路XX号紫荆花园一区4栋3层A号房过户至原告叶森名下。”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下商初字第96-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吕杰位于海口市龙华区紫荆路XX号紫荆花园一区4栋3层A号房产(证号:第HK058XXX**号)发生冲突,申请执行人叶森对本案未能在房产部门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提出申诉,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龙民监字第2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达海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海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