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黄容镜与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横坑经济联合社与黄永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容镜,周兴惠,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横坑经济联合社,杨月良,黄永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18-1号原告:黄容镜,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兴惠,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晓东,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颖华,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横坑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韩镜堂。委托代理人:钟德铭,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法律服务所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金好,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法律服务所职员。第三人:杨月良,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黄永安,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理人:骆军辉,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容镜、周兴惠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横坑经济联合社,第三人杨月良、黄永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容镜、周兴惠于2013年11月18日以拟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容镜、周兴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演杨人民陪审员 汤雪霞人民陪审员 刘雄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