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正润与王敦建、王洋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润,王敦建,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润,男,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王敦建,男,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洋,男,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交通事故纠纷本院受理李正润申请执行(2012)川民提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敦建、王洋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佟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