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执字第6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丁栋与高现峰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栋,高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647-1号申请执行人丁栋。被执行人高现峰。申请执行人丁栋与被执行人高现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现峰的存款2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