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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曹祥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曹祥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勇,公司法务。被告:曹祥光,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祥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曹祥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毕梅宝审判员  钟成胜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中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