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曹祥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曹祥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勇,公司法务。被告:曹祥光,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祥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曹祥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毕梅宝审判员 钟成胜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中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