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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吴文追诉丁力、陈路及第三人张世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追,丁力,陈路,张世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059号原告吴文追,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海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力,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贵阳,湖南省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被告陈路,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贵阳,湖南省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第三人张世强,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追诉被告丁力、陈路及第三人张世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追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吴文追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南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