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一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柳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1186号原告柳某,男,1994年1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沙河市。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68年12月24日生,职工,初中文化,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书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