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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李会莉与刘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莉,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李会莉,女,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建国,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李会莉与刘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3)铜王王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建国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李会莉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款42346.80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535元,共计43931.80元。该案于2013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我院于2013年11月13日向刘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2013年11月20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建国从2013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人300元,若刘建国经济情况有所好转,再重新制定执行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3)铜王王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川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粉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