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云执民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华,林哲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云执民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华。委托代理人王建东。被执行人林哲宇。本院在执行(2013)丽云商初字第231号申请人黄建华与被申请人林哲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00152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00152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哲宇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13)丽云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蔚审判员 叶林波审判员 杨世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