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港法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孙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茂港法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为广东省陆丰市,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2月2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9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检察院以茂港检刑诉(20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友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陆春琼、代理审判员张曾明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9年12月份开始,孙某儿、孙某棠(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烟草销售、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共同出资在广州市××南路××号仓库从事非法经营香烟的生意。被告人孙某某受孙某棠和孙某儿的聘请,以每月8000元的工资在该仓库负责仓库货物的管理,具体工作是根据客户的订单,从仓库里运出香烟,让工人送出停车场及装上客户的车。该非法香烟销售点主要是从本区及广东省内其他地区以高于当地烟草公司批发价格大量收购香烟,再以低于广州市市场零售价格批发给香烟零售客户,从中赚取差价利润。该仓库每天销售20至30件香烟,共经营一年时间。在2011年3月29日,公安民警对上述香烟销售点进行查处,查获云烟、五叶神、双喜、红塔等六十多个品牌的香烟一大批。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在广州市××南���××号仓库内缴获的香烟有假冒伪劣香烟9个品名共19929条,真品香烟共259个品名73869条。经茂名市茂港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在广州市××南路××号仓库内缴获的香烟价值764158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烟草部门的许可,非法经营烟草生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12月份开始,孙某儿、孙某棠(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烟草销售、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共同出资在广州市××南路××号仓库从事非法经营香烟的生意。被告人孙某某受孙某棠和孙某儿的聘请,以每月8000元的工资在该仓库负责仓库货物的管理,具体工作是根据客户的订单,从仓库里运出香烟,让工人送出停车场及装上客户的车。该非法香烟销售点主要是从本区及广东省内其他地区以高于当地烟草公司批发价格大量收购香烟,再以低于广州市市场零售价格批发给香烟零售客户,从中赚取差价利润。该仓库每天销售20至30件香烟,共经营一年时间。在2011年3月29日,公安民警对上述香烟销售点进行查处,查获云烟、五叶神、双喜、红塔等六十多个品牌的香烟一大批。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在广州市××南路××号仓库内缴获的香烟有假冒伪劣香烟9个品名共19929条,真品香烟共259个品名73869条。经茂名市茂港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在广州市××南路××号仓库内缴获的香烟价值7641585元。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经茂名市��民医院诊断证明,患右肺空洞型肺结核、左上肺肺大泡。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2、证人谢某忠、余某、黄某凡、游某锋、赵某雄、周某贺、陈某松、刘某建、林某编、孙某儿、林某发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3、搜查笔录,证实2011年3月29日11时20分至2011年3月29日12时50分,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侦查人员在见证人林某发、林某编的见证下,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南路××号一仓库进行搜查,在该仓库内的8个储物室储存了大量各种品牌的香烟。在该仓库内有四辆小汽车(华晨金杯汽车;丰田面包车;北京福田牌汽车;JAC瑞风面包车),车上装有大量各种品牌的香烟及搜出车牌4付。在仓库办公室发现有销售香烟的记录凭证一叠及管制刀具2把���事实;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1年3月29日,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扣押涉案物品包括云烟香烟14件(每件50条)、五叶神香烟8件(每件50条)、五叶神香烟10件(每件50条)、南京香烟10件(每件50条)、羊城香烟14件(每件50条)、甲天下香烟8件(每件50条)、红塔山香烟33件(每件50条)、双喜香烟701件(每件50条)、白沙香烟24件(每件50条)、红金龙香烟7件(每件50条)、白沙香烟6件(每件50条)、白沙香烟6件(每件50条)、红玫王香烟16件(每件50条)、好日子香烟24件(每件50条)、恭贺新禧香烟6件(每件50条)、长寿香烟4件(每件50条)、中华香烟2件(每件50条)、爱喜ESSE香烟86件(每件50条)、黄金叶香烟4件(每件50条)、520香烟29件(每件50条)、红河(88)香烟15件(每件50条)、黑魔鬼BLACKDEVIL香烟11件(每件50条)、红塔山香烟60件(每件50条)、RGD香烟24件(每件50条)、长白山香烟18件(每件50条)、庐山香烟18件(每件50条)、玉溪香烟3件(每件50条)、椰树香烟16件(每件50条)、白沙香烟5件(每件50条)、恭贺新禧香烟2件(每件50条)、南京香烟2件(每件50条)、山茶香烟2件(每件50条)、七匹狼香烟6件(每件50条)、中南海香烟19件(每件50条)、红金龙香烟5件(每件50条)、好日子香烟41件(每件50条)、南京香烟2件(每件50条)、特美思香烟2件(每件50条)、雄狮香烟3件(每件50条)、希尔顿香烟4件(每件50条)、芙蓉王香烟20件(每件50条)、玉溪香烟120件(每件50条)、云烟香烟60件(每件50条)、黄鹤楼香烟1件(每件50条)、骄子香烟2件(每件50条)、金许昌香烟2件(每件50条)、椰树香烟10件(每件50条)、软大前门香烟7件(每件50条)、阿诗玛香烟57件(每件50条)、软芙蓉���烟51件(每件50条)、阿诗玛香烟20件(每件50条)、GOLDENDEER香烟41件(每件50条)、红河香烟68件(每件50条)、红塔香烟65件(每件50条)、硬利群香烟2件(每件50条)、哈德门香烟9件(每件50条)、红梅香烟4件(每件50条)、黄果树香烟10件(每件50条)、红河香烟3件(每件50条)、真龙香烟2件(每件50条)、利群香烟2件(每件50条)、红玖精品香烟11件(每件50条)、小熊猫香烟14件(每件50条)、红梅香烟4件(每件50条)、黄山香烟2件(每件50条)、中南海香烟1件(每件50条)、五叶神香烟10件(每件50条)、小汽车壹辆(厂牌:华晨金杯)、面包车壹辆(厂牌:丰田)、面包车壹辆(厂牌:JAC)、商务车壹辆(厂牌:北京福田)的事实;5、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6、调取烟草部门关于许可证明证据,证实经广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证,孙某儿、林某珠、黄某凡、孙某某、黄某顺、黄某财在2004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16日期间,没有在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记录的事实;7、涉案物品处理证据,证实涉案物品的处理情况;8、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孙某某于1972年8月20日出生,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9、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2月26日11时27分,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兴华派出所接报在该所辖区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燕塘广场支行有一名网上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将正在银行办理业务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抓获,后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的事实;10、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11、被扣押车辆资料,证实涉案被扣押车辆的车辆登记情况;12、证明赵某雄没有犯罪事实的材料,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13、其他证���材料,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14、取保候审保证金收取凭证,证实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于2012年12月29日收到被告人孙某某缴纳保证金人民币玖万元(¥90000.00),并对被告人孙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事实;15、茂港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五项常规检查体查表、茂港区人民医院DR检查诊断报告单、茂名市人民医院多排螺旋CT检查报告、茂名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患右肺空洞型肺结核、左上肺肺大泡的事实;16、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GD110608002_1,对93个样品进行鉴别检验,检验结论:红塔山(硬金)5条为伪劣卷烟、双喜(软如意好日子)2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恭贺新禧(软)2条为伪劣卷烟,其余皆为真品卷烟的事实;17、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报���编号:BGD110608002_2,对85个样品进行鉴别检验,检验结论:恭贺新禧(硬)2条为伪劣卷烟、双喜(软如意好日子)2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皆为真品卷烟的事实;18、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GD110608002_3,对56个样品进行鉴别检验,检验结论:玉溪(硬英文版)5条为伪劣卷烟、红塔山(硬)2条为伪劣卷烟、椰树(硬专供出口)2条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五叶神(硬红专供出口)1条样品不符合检验规定要求,其余皆为真品卷烟的事实;19、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GD110608002_04,对25个样品进行鉴别检验,检验结论:双喜(硬)2条样品不符合检验规定要求,其余皆为真品卷烟的事实;20、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GD110615007,对5��样品进行鉴别检验,检验结论:皆为真品卷烟的事实;21、茂名市茂港区价格认证中心茂港价鉴字(2011)32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价格鉴定标的:199种品名真品卷烟、5种品名伪劣卷烟;价格鉴定结论:价格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鉴定总值为人民币大写柒佰贰拾叁万玖仟叁佰叁拾伍元整(¥7239335)的事实;22、茂名市茂港区价格认证中心茂港价鉴字(2013)67号涉案物品价格重新鉴定结论书,证实价格鉴定标的:259种品名真品卷烟、9种品名伪劣卷烟;价格鉴定结论:价格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鉴定总值为人民币大写柒佰陆拾肆万壹仟伍佰捌拾伍元整(¥7641585)的事实。上述定案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认证,证据与查证认证的事实吻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未经烟��部门的许可,非法经营烟草生意,仍受聘请在仓库负责仓库货物的管理工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其患有严重疾病,故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合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友斌审 判 员 陆春琼代理审判员 张曾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琼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五十九��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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