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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茌民一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茌民一初字第155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刘某,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其与被告刘某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振锋代理审判员  陈绪光代理审判员  闫 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