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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殷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吴吉清与孙志波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吉清,孙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殷执字第21-2号申请人吴吉清,女,汉族,1951年2月18日生,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孙志波,男,汉族,35岁,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应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志波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苏富军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银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