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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梁金伟与吕月光,姜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伟,吕月光,姜健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685号原告梁金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向开元、叶淦荣,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月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姜健芬,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梁金伟诉被告吕月光、姜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淦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月光、姜健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吕月光是朋友关系,2012年9月18日,被告吕月光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被告吕月光收到现金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归还时间为2012年9月底前。被告吕月光与被告姜健芬是夫妻关系,该债务是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清偿。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欠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吕月光向原告归还借款8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0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姜健芬对被告吕月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吕月光、姜健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被告吕月光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梁金伟先生人民币捌仟元(小写8000元,9月底归款)”。原告主张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经向被告追偿借款无果,特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判。另查,被告吕月光与被告姜健芬于2007年4月18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书证附卷为据。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原告主张被告吕月光向其借款8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吕月光归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8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10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关于被告姜健芬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姜健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月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梁金伟借款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10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姜健芬对被告吕月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立川代理审判员  黄淑娇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懿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