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绿民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张雷雨与李子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雷雨,李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绿民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张雷雨,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李子文,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绿立民调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子文至今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子文的个人收入、银行存款人民币123050.00元(其中本金1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00元,案件执行费17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变价被执行人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龚明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万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