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敦化市鸿嘉物业公司与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鸿嘉物业公司,林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752号原告敦化市鸿嘉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学志,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宝忠,该公司职员。被告林某,男,现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鸿嘉物业公司诉被告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鸿嘉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永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