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5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杨冬青与于广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青,于广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469号原告杨冬青,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被告于广诚,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杨冬青与被告于广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姓名有误,不符合法定受理要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冬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