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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执字第002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与王建玲、李亚民、庾当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王建玲,李亚民,庾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28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以下简称洛南县邮政银行)。代表人谢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娟。被执行人王建玲。被执行人李亚民。被执行人庾当兰。申请执行人洛南县邮政银行与被执行人王建玲、李亚民、庾当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做出(2013)洛南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限王建玲、李亚民、庾当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日内返还洛南县邮政银行借款45689.52元及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洛南县邮政银行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3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建玲���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亚民、庾当兰各履行了19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王记书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志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