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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诉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傅乐红与申请人俞丽君、程杰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乐红,俞丽君,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诉保字第48号申请人傅乐红,女,1959年4月1日生。被申请人俞丽君,女,1982年7月29日生。被申请人程杰,男1986年1月2日生。申请人因傅乐红借款纠纷,于201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俞丽君、程杰的财产400万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傅乐红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俞丽君、程杰的财产400万进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