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新乡万通铁路车辆修配厂因与张红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万通铁路车辆修配厂,张红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万通铁路车辆修配厂,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新建街西段。法定代表人祁天德,厂长。委托代理人魏荷莲,该厂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侯立东,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霞,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新友,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乡万通铁路车辆修配厂因与被上诉人张红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2)卫滨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2)卫滨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乡万通铁路车辆修配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审 判 长 孙 峰审 判 员 黄远锋代理审判员 李书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万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