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黄陂法执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张顺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兰,杨年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黄陂法执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张顺兰,男,194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年宝,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顺兰与被执行人杨年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年宝应付申请执行人张顺兰款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现被执行人杨年宝已付清上述款项,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陂武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发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