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海法行初字第24号-2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润泰大厦业主委员会与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润泰大厦业主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行 政 裁 定 书(2012)穗海法行初字第24号-2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润泰大厦业主委员会,住址。负责人:潘润波。委托代理人:刘振海,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地址:。法定代表人:唐朝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志毅、鄢巍,均为被告的工作人员。本案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润泰大厦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确认违法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方任期届满后未选举产生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依法中止本案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中止诉讼满90天后仍无人继续参加诉讼的,应作终结处理。现经本院审查,原告方所在楼盘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至今仍未产生,本案依法应终结诉讼。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润泰大厦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勇人民陪审员 陈国坚人民陪审员 陈 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 记 员 孙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