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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伊理与被告上海世贸好安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伊理,上海世贸好安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朱伊理。被告上海世贸好安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伟山。原告朱伊理与被告上海世贸好安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伊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世贸好安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伊理诉称,2011年3月,被告对外招租,原告选定×号商铺,交付定金1万元,双方约定2011年4月15日前交房让原告进行装修,5月1日之前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但被告没有履约。原告几番催促,被告仍不交房。后原告发现上述场所已由其他公司进行招租,被告公司也不知去向。现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计2万元。被告上海世贸好安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商铺承租预定单,约定由原告承租上海市×路×号面积18.16平方米的×商铺以经营工艺品。原告应于2011年4月15日之前进场装修,2011年5月1日之前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万元。届期,被告未向原告交付商铺以供装修。原告多次催促,至2011年10月,原告发现上述商场已由其他公司进行招租,原告无法获得预定的铺位,被告公司也下落不明。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商铺承租预定单、定金收据、商铺铺位图、被告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上海市×路×号×商铺的租赁,确立了定金合同关系,定金合同在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1万元定金后生效。该定金属立约定金,以担保商铺租赁合同的签订。在约定的时间到来之前,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也不向原告交付房屋以供装修,故被告对双方未能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负有责任,双方的定金合同关系因约定的期限届满而自然解除,原告已经支付的定金1万元应根据定金罚则由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世贸好安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朱伊理定金计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上海世贸好安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巧弟审 判 员  沈 群人民陪审员  陆家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静贤见习书记员  缪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