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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赵志龙与泾渭镇梁村塬村三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龙,高陵县泾渭镇梁村塬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赵志龙,男,193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渭镇。被执行人高陵县泾渭镇梁村塬村。负责人李彦锋,系该村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赵志龙与被执行人高陵县泾渭镇梁村塬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志龙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374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高陵县泾渭镇梁村塬村在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泾渭信用社的存款151040元。其中83740元已被申请执行人赵志龙领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其利执行员  罗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