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严继菊与李定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继菊,李定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0044号原告:严继菊,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蔡蕾,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定中,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严继菊诉李定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继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定中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严继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定中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玉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