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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23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洪才与被执行人柳长贵、刘端花、夏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才,柳长贵,刘端花,夏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361-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才。被执行人柳长贵。被执行人刘端花。被执行人夏守伟。申请执行人王洪才与被执行人柳长贵、刘端花、夏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7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40元、保全费660元、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夏守伟的工资帐号,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柳长贵、刘端花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236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