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商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庆湖与被告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湖,杨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商初字第681号原告徐庆湖,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南小区。委托代理人陈勇,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建军,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德州市运河商贸开发区德州筑路机械厂1号楼2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湖与被告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身杰审 判 员 赵义修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鲍永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