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与相苗青、徐学仁、白世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相苗青,徐学忍,白世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455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翟明臣,行长。委托人任中杰,男,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相苗青,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徐学忍,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白世忠,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诉被告相苗青、徐学忍、白世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相苗青、徐学忍、白世忠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子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