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某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琴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炬明担任记录。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懿出庭支持公诉。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人民路广场水果店,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戴伦旭重约0.2克的冰毒(甲基苯丙胺)。2013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白云路戴伦旭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戴伦旭重约0.2克的冰毒(甲基苯丙胺)。王某某离开戴伦旭家时被本��公安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搜缴出冰毒1.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戴伦旭、饶立农的证言;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员名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尿检报告、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手机通话详单;王某某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公诉机关对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所举证据,经王某某质证,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 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炬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