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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林业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林业局,童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黄宏信,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童文珍。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陂森公林罚书字(2014)第0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4年7月22日以(2014)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18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4年8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5553元,未执行的数额为人民币5553元,被执行人汪全寿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陂森公林罚书字(2014)第0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新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