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行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邯郸摩罗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艳霞,邯郸摩罗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邯市行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艳霞。委托代理人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摩罗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工业园区309国道18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春香,女。原审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人民路343号。法定代表人刘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太,男。委托代理人王运光,男。上诉人王艳霞因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国贞审 判 员 米秉华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利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