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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国荣与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荣,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203号原告:张国荣,女,1956年3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俊平,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峰,男,1944年12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宣隽,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荣诉被告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国荣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国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国荣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祖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