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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剑阁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剑阁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袁某某,男,生于1976年6月17日,住剑阁县。委托代理人:刘绍剑,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4年6月27日,住剑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以需要先行与其父母解决分家析产和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利人民陪审员  姚继秀人民陪审员  李朝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明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