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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桥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1097号原告刘某某,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某,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