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镜执字第017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铁山支行与韩国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查封)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铁山支行,韩国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76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铁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方潇林,行长。被执行人韩国用,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镜民二初字第009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韩国用所有的车牌号为皖xxx**的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仕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