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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恢字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52)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山市渭阳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刘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恢字22号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张同民,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唐山市渭阳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全,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永全,男,1961年9月18日产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唐山市渭阳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刘永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丰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刘永全3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5)丰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郭双武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