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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行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晏中礼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中礼,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彭法行初字第00064号原告晏中礼,男,生于1948年4月28日,苗族。委托代理人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良成,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号。法定代表人蹇廷超,该局局长。原告晏中礼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晏中礼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晏中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中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晏中礼负担。审 判 长  张咏梅审 判 员  朱卓明人民陪审员  邵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冉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