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6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304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郭建华。被执行人曲凯。被执行人王海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2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审理中冻结郭建华曲凯王海明银行账号;执行中扣划王海明12620元,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230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