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申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任××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王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委托代理人: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再审申请人任××因与被申请人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浙金商终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申请再审称:本案涉及的工程项目已经施工,故涉案300万元系购房预付款,原审认定该款项为借款错误。请求依法再审。王甲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在原审已认可双方达成退款意向,涉案款项已根据双方的约定从购房预付款转化为借款,原审认定该款项为借款正确。请求驳回任××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项目已实际开工建设,原审根据涉案收据对于300万元性质的约定,并结合再审申请人已归还部分款项的事实,认定该款项系借款并无不当。任××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旭良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范 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