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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绪柏与连云港拓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柏,连云港拓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连民初字第0022号原告王绪柏,居民。委托代理人相春柳,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拓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南辰乡开发区北区顺泰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苗海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绪柏与被告连云港拓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绪柏及其委托代理人相春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拓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绪柏诉称,2011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王绪柏承建东海县南辰开发区内被告拓航公司的“1#、2#厂房”,包括“厂房的钢构件制作与安装,屋面板的制作与安装及厂房基础和厂房给排水、预埋管线路、地坪、门窗等厂房相关辅助设施”,工程造价4920674元。之后,原告王绪柏积极安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拓航公司陆续增加围墙、大门、配套用房、水泥地等工程项目。由于被告拓航公司不能及时付款,导致工程多次停工,工程最终竣工于2012年9月初,但被告拓航公司拒不验收也不与原告王绪柏结算。经原告王绪柏核算,全部工程决算价为6767235元,而被告拓航公司到目前为止仅付100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拓航公司给付原告王绪柏工程款5767235元,赔偿原告王绪柏损失并确认原告王绪柏享有并行使对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拓航公司未答辩。原告王绪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1年4月18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2、拓航工程决算书一份,证明原告王绪柏决算涉案工程造价为6767235元。3、证人周某、王某证言各一份,证明原告王绪柏施工期间及工程项目。4、照片一组,证明原告王绪柏所建工程现状。另,原告王绪柏向本院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本案的厂房及附属工程进行鉴定。被告拓航公司对原告王绪柏提交的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绪柏与被告拓航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海波于2011年4月1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一、工程名称:拓航公司1#、2#厂房。工程地点:东海县南辰开发区。二、工程范围和内容:(1)厂房的钢构件制作与安装,屋面板的制作与安装及厂房基础和厂房给排水、预埋电管线路、地坪,门窗等厂房相关辅助设施。(2)实际面积:工程建成后从墙体外墙面标起,以实际丈量为准。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4月18日。竣工日期:2011年9月18日。合同工期总天数为160天。施工期间如因下雨等不可抗等因素影响施工,工期顺延,乙方需打延续报告,甲方负责人签字,否则视为正常施工。四、质量标准:合格(以国家相关的标准及规范为依据)。五、工程造价:人民币4920647元,大写:肆佰玖拾贰万零仟陆佰柒拾肆元。六、工期用料及要求:详见材料清单。七、付款方式:(1)工程进度30%时,付工程款的10%。(2)工程进度50%时,付至工程款的30%。(3)工程进度70%时,付至工程款的5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付至工程款的90%。预留工程款的10%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付清。八、违约责任:(一)甲方1、甲方严格执行本合同的条款,否则按违约追究经济责任。2、工程中途因甲方原因停建、缓建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3、甲方不按合同履行付款,每超过1天按赔偿乙方应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五作为乙方的损失。4、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5、乙方进入工地甲方必须具备施工条件,方可进入工地,即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6、甲方无偿提供住所及你水电,施工人员生活自理。(二)乙方1、乙方严格执行本合同的条款,按图施工,否则按违约追究责任。2、乙方如未能执行本合同的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3、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及规范,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4、乙方逾期不能交付使用,每超期一天,应赔偿甲方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作为甲方的损失。5、屋面保修期为五年,墙体保修期为两年,其他给排水等辅助设施,保修期为两年,钢结构框架及基础设施,终生保修,在保修期间内,出现的任何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三日内必须到达现场,随之展开保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如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到场,或故意拖延时间应付了事,甲方每次扣乙方3000元违约金;如对甲方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一切经济赔偿和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6、因不可抗自然灾害,或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乙方应甲方要求,及时进行整修,修复后甲方按实际费用支付给乙方,或另行协议。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工伤及其它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九、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工程量清单报价书;3、本工程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十、纠纷解决方式:如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王绪柏于2011年4月18日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由于被告拓航公司不能及时付款,导致工程多次停工。工程最终于2012年9月初竣工,但被告拓航公司对工程至今未予验收,也不与原告王绪柏结算。被告拓航公司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00万元。致原告王绪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拓航公司给付原告王绪柏工程款5767235元,并赔偿原告王绪柏损失;判决原告王绪柏享有并行使对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中,原告王绪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对位于东海县南辰乡开发区北区顺泰路北侧的连云港拓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2#厂房及配套设施予以查封。以上事实,由原告王绪柏的当庭陈述,原告王绪柏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拓航工程决算书、证人周某、王某证言以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被告拓航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王绪柏施工,原告王绪柏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包涉案工程并组织施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王绪柏与被告拓航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海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工程结束后,被告拓航公司应当及时验收并结算工程款。原告王绪柏与被告拓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涉案工程造价约定为人民币4920647元(即包死价),扣除被告拓航公司已支付原告王绪柏工程款100万元,被告拓航公司还应给付原告王绪柏工程款3920647元及利息。原告王绪柏虽称被告拓航公司陆续在合同总价外要求增加围墙、大门、配套用房、水泥地等附属工程项目,但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王绪柏该项诉讼请求以及对本案的厂房及附属工程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对此原告王绪柏可在收集有关证据后可另行主张。对原告王绪柏要求判决其享有并行使对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双方合同为无效合同,且原告王绪柏提出该主张已超过六个月,故本院对原告王绪柏该项主张也不予支持。被告拓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拓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绪柏工程款人民币3920647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绪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1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拓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连云港拓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王绪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8523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03×××75。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伏广超代理审判员  黎乃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培培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连民初字第0022号原告王绪柏,男,1966年7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607214215,汉族,居民,住东海县南辰乡长久村里-20号。委托代理人相春柳,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拓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南辰乡开发区北区顺泰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苗海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绪柏因与被告连云港拓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位于东海县南辰乡开发区北区顺泰路北侧的连云港拓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2#厂房及配套设施予以查封。王绪柏提供付学军、周艳如所有的房产产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王绪宝所有的房产产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绪柏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位于东海县南辰乡开发区北区顺泰路北侧的连云港拓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2#厂房及配套设施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将被查封的厂房及配套设施转让、变卖或者设置抵押等。二、对付学军、周艳如所有的位于东海县牛山镇富华西路3号富华苑4-3-502的房屋一套、用地面积为15.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王绪宝所有的位于东海县南辰乡驻地牛辰路东侧的房屋一套、用地面积为268.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将被查封的房屋、土地转让、变卖或者设置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胡丹审判员伏广超代理审判员黎乃忠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朱培培时间:2013年3月6日上午9:00地点:十号法庭审判人员:胡丹书记员:孙潘红当事人(或调查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王绪柏,男,汉族,1966年7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6607214215,住东海县南辰乡长久村5-20号。委托代理人:相春柳,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拓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南辰乡开发区北区顺泰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苗海波,董事长。(未到庭)?本案今天举行证据交换。合议庭成员胡丹、伏广超、黎乃忠,由胡丹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孙潘红担任记录,双方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代:不申请。?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原代: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767235元,并赔偿原告损失;判决原告享有并行使对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理由:2011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东海县南辰开发区内被告的“公司1#、2#厂房”,包括“厂房的钢构件制作与安装,屋面板的制作与安装及厂房基础和厂房给排水、预埋管线路、地坪、门窗等厂房相关辅助设施”,工程造价4920674元。之后原告积极安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陆续增加围墙、大门、配套用房、水泥地等工程项目。由于被告不能及时付款,导致工程多次停工,工程最终竣工于2012年9月初,但被告拒不验收也不与原告结算。经原告核算,全部工程决算价为6767235元,而被告到目前为止仅付100万元。?原告举证?原代:证据一2011年4月18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存在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证据二拓航工程决算书,证明原告决算涉案工程造价为6767235元。证据三证人周作开、王保义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施工期间及工程项目。证据四照片一组,证明原告所建工程现状。另外原告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请求法庭对本案的厂房及附属工程进行鉴定。?今天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对方未向本庭说明理由,因此对原告所举的四组证据的质证无法进行,被告不到庭是否有证据向本庭提交,也不清楚。在庭后我们仍将按计划进行正式开庭,时间另行传票通知。原代:好的。?有无补充?原代:无。?对原告今天出示的证据,除了合同以外,其他的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证明力都比较低,建议原告在开庭之前补充证据。今天的证据交换到此结束,看笔录签字。原代:好的。原告王绪柏与被告连云港拓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一、工程名称:连云港拓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2#厂房。工程地点东海县南辰开发区。2、工程范围和内容:厂房的钢构件制作与安装,屋面板的制作与安装及厂房基础和厂房给排水、预埋电管线路、地坪,门窗等厂房相关辅助设施。实际面积:工程建成后从墙体外墙面标起,以实际丈量为准。3合同工程开工日期:2011年4月18日。竣工日期:2011年9月18日。合同工期总天数为160天。施工期间如因下雨等不可抗等因素影响施工,工期顺延,乙方需打延续报告,甲方负责人签字,否则视为正常施工。4质量标准:合格。(以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为依据)5工程造价:人民币4920647元。6、工期用料及要求详见材料清单7付款方式(1)工程进度30时,付工程款的10。(2)工程进度50时,付至工程款的30%。(3)工程进度70%时,付至公程款的5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付至公程款的90%。预留工程款的10%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付清。8违约责任甲方甲方严格执行本合同的条款,否则按违约追究经济责任。工程中途因甲方原因停建缓建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3甲方不按合同履行付款,每超过过一天按赔偿乙方应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五作为乙方的损失。4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5乙方进入工地甲方必须具备施工条件,方可进入工地,及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6甲方无偿提供住所及你水电,施工人员生活自理。2乙方1乙方严格执行本合同的条款,按图施工,否责按违约追究责任。2乙方如未能执行本合同的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3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及规范,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4乙方逾期不能交付使用,每超期一天,应赔偿甲方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作为甲方的损失。5屋面保修期为五年,墙体保修期为两年,其他给排水等辅助设施,保修期为两年,钢结构框架及基础设施,终生保修,在保修期间内,出现的任何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在通知三日内必须到达现场,随之展开保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如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到场,或故意拖延时间应付了事,甲方每次扣乙方3000元违约金;如对甲方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一切经济赔偿和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6因不可抗自然灾害,或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乙方应甲方要求,及时进行整修,修复后甲方按实际费用支付给乙方,或另行协议。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工伤及其它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9组成合同文件。组成本部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工程量清单报价书;3本工程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是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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