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州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伊犁力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伊犁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汇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犁力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伊犁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汇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伊州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伊犁力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刚,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于磊,伊犁力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特别代理。被执行人:伊犁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顺,伊犁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特别代理。被执行人:伊犁汇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英阿亚提街***号*座*层。法定代表人:李雪荣,���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顺,伊犁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特别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犁力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犁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汇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伊州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伊犁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汇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货款1955742.50元及支付执行费21857.42元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伊州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即伊犁力创伟业贸易有限��司与伊犁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汇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努 尔 兰审判员 梁建民代理审判员周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