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薛非与张文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非,张文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926号原告薛非,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被告张文吉,男,1939年3月26日生,汉族,无锡缝纫机厂退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非与被告张文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非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3470元,由薛非负担。审 判 长 何 英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人民陪审员 顾少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冰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